(2017)湘112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邓翠英、许安德与雷保国、唐家生民间借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翠英,许安德,唐家生,雷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翠英,女,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浯溪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许安德,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浯溪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家生,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浯溪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保国,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下马渡镇。再审申请人邓翠英、许安德因与被申请人唐家生、雷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祁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邓翠英、许安德因与被申请人唐家生、雷保国就履行(2013)祁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内容达成执行和解,于2017年5月15日,再审申请人邓翠英、许安德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邓翠英、许安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翠英、许安德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倪文生审判员 张雪琳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雪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