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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素娥与董凤堂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娥,董凤堂,董凤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983号原告:张素娥,女,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凤堂,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凤丽,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南市。原告张素娥诉被告董凤堂、董凤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凤堂、董凤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素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1、判令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每人每年给付煤炭1000斤,今后原告医疗费用两被告分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原告的亲生子女,董凤堂自成家后,就对我及已去世的丈夫不履行赡养义务,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董凤堂、董凤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及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张素娥为董凤堂、董凤丽之母。2017年2月21日,张素娥以年老体弱,无收入来源,董凤堂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来本院。张素娥主要以种地为生,每年种植农作物收入约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现在年龄较大,缺乏收入来源,依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董凤堂、董凤丽给付赡养费,承担赡养义务。结合本案原告年龄状况、收入情况、居住情况、被告的赡养能力及赡养情况等,原告张素娥要求被告董凤堂、董凤丽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每人每年给付煤炭1000斤,今后原告医疗费用由两被告分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凤堂、董凤丽于2017年2月2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素娥赡养费200元,于每年6月30日与12月31日前各给付一次。二、被告董凤堂、董凤丽自2017年起每年给付原告张素娥煤炭1000斤,于每年10月30日前给付。三、自2017年2月21日起,被告董凤堂、董凤丽承担原告张素娥有发票证明的医药费用的二分之一。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凤堂、董凤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