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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云南普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意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普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普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8幢,组织机构代码证:76705514-6。法定代表人:杨磊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2月9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普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普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390.56元及其他费用602元。被执行人李某某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富民县法院(2015)富民初字39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李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