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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刘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凤,刘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凤,女,1962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素华,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凤与被执行人刘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素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