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伟山与李留长、王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山,李留长,王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116号原告孙伟山,男,195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李留长,男,汉族,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王大鹏,男,汉族,农民,1966年6月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孙伟山与被告李留长、王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孙伟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留长、王大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