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林俊红申请执行余柯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英,余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杨美英,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执行人余柯楠。男,1985年5月6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林俊红申请执行余柯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余柯南私下协商,现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舒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