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福芹与范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芹,范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刘福芹,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范立东,男,1976年5月18日生,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芹与被执行人范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36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福芹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立东给付欠款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立东已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第236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