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谢杭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鄂0302执788号茅箭区五堰女人街美食城:你(单位)与谢杭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民终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茅箭区五堰女人街美食城返还谢杭周租赁费19800元,保证金5000元。2、承担诉讼费550元,承担执行费280元。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17×××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承办人:杜韬电话:1800728****.847296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