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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唐绍君与卢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绍君,卢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唐绍君,女,生于1966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被执行人:卢高强,男,生于1978年9月28日,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常理镇。本院在执行唐绍君申请执行卢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及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63元。本院经查询,卢高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证券登记、无房产登记,均无可供执行登记财产,现申请人现无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谢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仲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