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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沙沙与岳喜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沙沙,岳喜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495号申请人王沙沙被执行人岳喜哲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岳喜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王沙沙向本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