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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生德与张海英、余有虎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生德,张海英,余有虎,张建雄,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533号申请执行人魏生德,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张海英,女,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余有虎,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张建雄,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曹军,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生德与被执行人张海英、余有虎、张建雄、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对本案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07民初字第5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