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803号原告: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区金昌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02458。法定代表人:陈锦胜,亚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兴国路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3819451D。法定代表人:李世锦。原告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诉被告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瑞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铁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钟晓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珂瑞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德公司诉称:原告瑞德公司与被告珂瑞特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共签订四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瑞德公司向被告珂瑞特公司购买婴儿尿裤机共四台,如被告珂瑞特公司延期交货的,原告瑞德公司有权取得相应违约赔偿金,一旦达到最高赔偿额,原告瑞德公司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珂瑞特公司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瑞德公司已按约向被告珂瑞特公司预付了相应设备货款。但被告珂瑞特公司只交付了二台婴儿尿裤机,另有二台婴儿尿裤机一直无法交货,经原告瑞德公司多次催告,被告珂瑞特公司始终未能按约交付机器设备,因此造成的违约赔偿金已达最高赔偿额。为此,原告瑞德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瑞德公司与被告珂瑞特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2.被告珂瑞特公司向原告瑞德公司退还货款13160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珂瑞特公司向原告瑞德公司支付试机材料款150555.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珂瑞特公司向原告瑞德公司支付逾期违约赔偿金809500元。庭审期间,原告瑞德公司明确要求解除的合同是2016年4月26日以及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合同,其余二份无须解除。原告瑞德公司另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1日起计付。原告瑞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珂瑞特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2.设备采购合同4份;3.记账凭证、支付货款的银行凭证及发票;4.律师函、通知函、快递单及快递单签收情况;5.电子邮件打印件、原材料出仓表复印件、原材料采购发票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被告珂瑞特公司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辩论。经审理查明:瑞德公司作为买方与珂瑞特公司作为卖方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28日各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瑞德公司向珂瑞特公司分别采购婴儿拉拉裤机、婴儿尿裤机、婴儿拉拉裤机、婴儿尿裤机各一台,并由卖方将上述设备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2016年8月11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3日前交付至买方在中山的工厂,合同总价分别为22414860元、1305万元、2028万元、1210万元。合同还约定,买方应自行付费向卖方提供所有之前由卖方认可的、适用于卖方工厂进行试运行和验收设备的原材料,且至少在设备通电前14天到货。如果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或者非买方原因,造成卖方交货时间比交付日程计划延期超过1周,买方有权取得违约赔偿金。赔偿金按延期时间每周计算一次,以采购金额的百分比进行计算,赔偿金最多不超过2.5%,从逾期第一周至第十周的百分比分别为0%、0.125%、0.25%、0.25%、0.25%、0.25%、0.25%、0.375%、0.375%、0.375%,以上合计共2.5%。如果卖方不能在此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交付,或者也没有在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延迟交付的时间内交付设备,已经达到上述最高额违约赔偿金进行赔偿条件的,买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停止该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珂瑞特公司向瑞德公司交付了2014年9月15日和2016年1月15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项下所采购设备婴儿拉拉裤机和婴儿尿裤机,对该二台设备瑞德公司向珂瑞特公司合计支付27066889.3元,尚余8397970.7元未予支付。瑞德公司另支付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项下预付款9714000元。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分别于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3日届满后,珂瑞特公司未按约定日期交货。2017年2月14日,瑞德公司向珂瑞特公司发出2份通知函,内容为双方于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于珂瑞特公司收到通知函之日起终止。次日,珂瑞特公司收到通知函。后瑞德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7年2月21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至瑞德公司提起诉讼时,珂瑞特公司对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项下设备,逾期交货均已超过十周。诉讼过程中,瑞德公司提供电子邮件打印件两份、原材料出仓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若干,证明瑞德公司尚有价值150555.65元的剩余试机材料在柯瑞特公司处。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瑞德公司与珂瑞特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现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项下所采购设备珂瑞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且逾期超过十周,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违约赔偿金赔偿条件,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瑞德公司诉请解除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前述两份合同解除后,柯瑞特公司应向瑞德公司承担退还预付款。关于退还预付款的金额,瑞德公司已预付9714000元,已收货的两台设备瑞德公司尚余8397970.7元未予支付,瑞德公司主张在本案预付款中予以抵扣,因此珂瑞特公司应向瑞德公司退还预付款1316029.3元(9714000元-8397970.7元=1316029.3元)。瑞德公司诉请柯瑞特公司退还预付款的金额为1316028元,少于1316029.3元,视为瑞德公司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准许。《设备采购合同》对预付款的返还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瑞德公司对预付款1316028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卖方交货时间比交付日程计划延期超过1周,买方有权取得违约赔偿金。赔偿金按延期时间每周计算一次,以采购金额的百分比进行计算,赔偿金最多不超过2.5%,逾期十周则到达最高赔偿额2.5%。现柯瑞特公司已逾期超过十周,柯瑞特公司应向瑞德公司支付赔偿金809500元(2028万元*2.5%+1210万元*2.5%=809500元)。至于试机材料款150555.65元,瑞德公司仅提供了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出仓表、发票等的复印件予以证实;对于电子邮件,瑞德公司未提供该电子邮件的原始载体供法院审核,对出仓表、发票等,未提供原件供法院审核,故前述材料的真实性本院均无法确认,瑞德公司提供的前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柯瑞特公司确认了柯瑞特公司尚需向其返还价值150555.65元原材料的事实。瑞德公司主张珂瑞特公司支付试机材料款150555.65元及该部分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瑞德公司诉讼请求中的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珂瑞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28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二、被告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316028元;三、被告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809500元;四、驳回原告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8元,减半收取计12504元(原告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负担827元,由被告杭州珂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677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山瑞德卫生纸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婉婷龙战江吕叶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