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蒋禄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蒋禄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民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毗卢镇南街。组织机构代码32337004-9。法定代表人:邵小波,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丁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邵兴连,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禄玉,女,汉族,1976年4月19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上诉人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禄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建、邵兴连,被上诉人蒋禄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蒋禄玉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之间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但是原判在认定《委托协议》条款部分无效时,既没有分清部分无效对整体无效的影响,也没有分清造成损失后果原因和归责问题。首先《委托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仅是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单方面的承诺,被上诉人也放任追求高额回报率,是双方明确知道高风险、高回报的情况下共同作出的委托理财产品。还有这些合同条款是非格式条款,也不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针对被上诉人本人。因此原判认定条款无效,其过错责任也不能全部归责于上诉人。被上诉人片面追求高回报率,也存在重在过错。其次,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当然合同全部无效。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后,已经全面履行了委托理财义务,即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的开户等事项进行了投资理财。现被上诉人因理财亏损而要求赔偿,如果理财盈利了,被上诉人还会主张合同无效而仅仅返还本金吗?第三、被上诉人交易帐号的资产暂不能交易和兑现,不是上诉人的原因与过错,也不能视为全部亏空。交易帐号不能交易和兑现,不是上诉人的过��,也不是被上诉人的过错,而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出现问题。第四、现在被上诉人交易帐号上的资产仍然属于被上诉人所有。虽然判决书表述“如果判决后蒋禄玉交易帐号上的资产能够解冻,则蒋禄玉应将此全部财产权益转让给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没有改变被上诉人保留交易帐号资产所有权。因此该判决内容违法。综上所述,既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理财的风险和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担。如查委托合同无效,其无效的过错责任也不应由上诉人全部承担,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现被上诉人交易帐号上余额4万余元,虽然暂时不能交易和兑现,但不能视为全部亏空,应当扣除4万余元后确定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被上诉人蒋禄玉答辩称:一、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应认定为无效。首先,该合同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协议》确定无效后,被上诉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取得的财产即6万元。三、被上诉人与海南棋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无直接投资关系,上诉人与该公司有合作收益关系。现因上诉人原因致被上诉人不能收回投资,应当赔偿损失。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2015年4月27日,蒋禄玉受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固定获利承诺所诱惑,在海南棋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开设交易账户,投资6万元,进行沉香产品电子交易,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书》(蒋禄玉为甲方,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乙方),约定由乙方全权管理甲方的交易财户和处理账上资产,期限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0月27日,其间甲方不得擅自利用账户进行交易。若甲方账户资产产生亏损,则乙方代为支付亏损部分,且还向甲方按照投入资产总额12%支付季利息;若未亏损且没有收益,则乙方按前季利率到期一次性支付利息;若甲方账户上的季收益超过12%,超过部分100%奖励给乙方作为报酬(每季足三个月结算)。委托期限届满后,蒋禄玉不能提取投资款,要求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委托责任未果。蒋禄玉认为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侵害其利益,应当全额返还其投资款,故提出如上请求。原判认为,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认蒋禄玉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蒋禄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委托协议��和《授权书》的效力问题。《委托协议》从内容上看,属于蒋禄玉将其资产委托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沉香产品市场进行资产管理的委托理财合同,蒋禄玉与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协议》第一条第2项保本保季利及蒋禄玉承诺填补损失的条款属于保底条款。沉香产品网上交易,类似于期货交易,其投资属于一种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保底条款通过保证固定投资本金及收益,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这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无过错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理、违背民法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以及违反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基本经济规律,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故本案讼争《委托协议》因保底条款无效而应确认为整体无效。鉴于导致《委托协议》的保底条款系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出的保证,该保证是蒋禄玉将资产交由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的根本诱因,而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亦希望通过此类条款将不特定多数人的资产集中到自己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故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当依法赔偿蒋禄玉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于蒋禄玉现在的交易账号上的资产已不能交易和兑现,可视为全部亏空,因此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赔偿蒋禄玉投资本金6万元。如果判决后蒋禄玉交易账号上的资产能够解冻,则蒋禄玉应将此全部财产权益转让给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蒋禄玉理财本金6万元。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帐号交易明细截图,证明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即在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帐户进行交易;2、历史出金申请状态查询截图,证明在签订委托合同前被上诉人从棋楠公司退款7万元,签订委托合同后,在2015年6月10日退款2万元;3、劳动节休假安排通知截图,证明该交易平台在今年劳动节前后均正常开市。被上诉人蒋禄玉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已无关,不予认可。被上诉人蒋禄玉提交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自己没有收到上诉人主张的2万元,该2万元打到自己帐户上后根据对方公司员工邵兴莲的要求又转给了对方公司员工仇兴平。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账户真实性无异议,仇兴平是公司员工,但是否收到该2万元不清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范围,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补充查明:2015年4月27日蒋禄玉(甲方)与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基于甲方在海南棋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沉香产品交易(交易帐号XX)且委托乙方作为受托人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以便遵守执行。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时就甲方在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沉香产品提供受托责任。1、委托期限: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0月27日止。2、委托内容:甲方账户目前总资产为陆万元,若甲方资产总值亏损,则乙方代为支付亏损部分,且还向甲方按照资产总额12%支付季利率;或资产价值未亏损且没有收益,则乙方向甲方参照前述季利率到期一次支付利息,视为甲方购买沉香产品的收益。二、当乙方向甲方履行了受托责任后,则甲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追偿,需要甲方配合时,甲方无条件且无报酬的配合。三、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进行交易,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进行账户交易。甲方承诺:若乙方代为处理协议事项且季收益超过12%以上的,愿意将超过部分的100%奖励给乙方作为报酬;………”。同日被上诉人蒋禄玉向上诉人出具《委托书》载明:“基于甲方在海南棋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沉香产品交易(交易账号XX),特授权受托人处理以下事务:一、代为交易委托人所拥有的沉香标的产品和帐户中所持有资金的交易。二、全权处理委托人资产管理和帐户管理。………四、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进行交易,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进行账户交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和《授权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至于《委托协议》中保底条款效力问题,该条款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该条约定合法有效。同时该《委托协议》本质不符合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合同后果的法律特征,更符合民间借贷保本付息的法律特征。因此原判认为当事人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故该条款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在此情形下,蒋禄玉要求上诉人返还投资款既符合《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应当予以支持。至于返还投资款金额的问题。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委托协议》中仅约定上诉人承担资产总值亏损部分和12%的季息,但是上诉人的代理人当庭认可该交易平台因沉香价格下跌交易量极少,而且合同约定期间届满时,上诉人并未处置该帐户内的资产也未告之被上诉人相应的风险。因此原判认为被诉人帐户视为全部亏空、上诉人应返还全部投资本金6万元、上诉人取得该帐户资产全部权益并无不当,其处理结果平等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可以维持。综上所述,原���虽存在法律适用瑕疵,但处理结果公正,依法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泸州沉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剑审 判 员 李 野代理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柠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