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7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解希春与路东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希春,路东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956号原告:解希春,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被告:路东雄,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原告解希春与被告路东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解希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路东雄偿还货款15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路东雄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路东雄在原告解希春处购买化工材料共计欠款159000元,并于2010年3月7日出具欠据,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解希春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希春所提供的被告路东雄的住址并不准确,导致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之诉无明确被告,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希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广华审判员  梁文生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