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与执行人杨改明刘兰娥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杨改明,刘兰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八一中路,组织机构代码81703368-3。负责人李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燕萍,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杨改明,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兰娥,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与执行人杨改明,刘兰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5)准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执行,我院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但是申请人暂时不申请处置抵押物,财产不能处置。我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并约谈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王 君执行员 赵 硕执行员 马立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政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