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淄博金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淄博金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004号申请人: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金翰陶瓷有限公司。申请人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金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金翰陶瓷有限公司价值54036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秀英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萌水镇海和苑18号楼1单元5层501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秀英名下坐落于周村区萌水镇海和苑18号楼1单元5层501(产权证号:01-13162**)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金翰陶瓷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4036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204.00元,由申请人淄博嘉通陶瓷颜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