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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武圆敬、秦林英等与逯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圆敬,秦林英,武俊明,逯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839号之一复议申请人:武圆敬,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信用社职工,住太原市。复议申请人:秦林英,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村民,住山西省盂县。复议申请人:武俊明,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村民,住山西省盂县。被申请人:逯玲,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信用社职工,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逯玲与复议申请人武圆敬、秦林英、武俊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晋0108民初83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武圆敬、秦林英、武俊明不服,于201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武圆敬、秦林英、武俊明共同复议称,1、申请人武圆敬与被申请人在婚姻阶段没有侵权,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对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2、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武圆敬全部工资,导致武圆敬和儿子武文涛的日常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武圆敬大额贷款利息不能按时支付;3、原告逯玲捏造事实,欺骗法官,颠倒是非,诬陷我们三个被告人,花言巧语诽谤我们三个被告人,原告逯玲在婚姻期间,难道没有开销,没有消费?2018年1月5日在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逯玲提出2013年7月份给武俊明10000元整,是武俊明侵权,武俊明当庭回击,6月份给你们办完婚事,给你们带了大几万现金,仅仅收到你们10000元,难道是侵权吗?荣法官听后,主持休庭,并且允许我们申请通过法院调取有关事实证据。通过法院的努力调取,在掌握足够的证据后,于2018年2月27日再次开庭,当被告方陈述完事实经过,重点提到婚姻期间,其实都是她给我身份证和告诉我密码我才能取出钱来,她大多都在银行门外等我,都是让我跑前跑后,出去都是她背包,把钱都给了她了,最终还是给了她家花了,她姥姥过生日,都是我买蛋糕,她姥姥的儿子都是上亿的老板都不买,她还要求给钱,在证据面前,因为2000元她才低下头承认,但是女方逯玲还再说她没有花钱,这真是厚颜无耻。最不能容忍的是,在法庭上,当荣法官宣布休庭,女方逯玲的妈妈当庭出手打被告武圆敬,这不是强盗是什么?法庭的威严何在,是什么给了她母女多次打人的权利,这才是真正的侵权。现向法院复议,请求:1、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839号民事裁定书;2、解除对申请人武圆敬在柴村的全部工资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在被申请人逯玲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武圆敬工资的冻结属于保全范围。本院(2017)晋0108民初839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武圆敬、秦林英、武俊明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荣俏娣人民陪审员郭建华人民陪审员李瑞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振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