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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姜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淳,张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姜淳,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春玲,女,1951年5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姜淳与张春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6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淳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高井xx号楼x层x单元xx号房屋过户至姜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傲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