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金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金胜,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居住地:沧县。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金胜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宝利、李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金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冯金胜酒后驾驶冀J×××××号五菱面包车在沧州市长芦大道吕家坟路口北侧发生单方事故,致车辆损坏。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金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8.6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金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金胜的供述,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相关鉴定资质,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书及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抓捕经过,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破案报告书,被告人冯金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金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漏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乙醇含量为178.6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金胜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金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8日予以扣除,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智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