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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982刘平与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5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洲,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了(2016)苏0925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平借款60万元及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3420元,由被告江苏雅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613420元,执行申请费为8534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对��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