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5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可敏申请执行鲜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可敏,鲜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5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可敏,男,生于1963年5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鲜其平,男,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大专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李可敏与被执行人鲜其平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7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李可敏56295元及利息未付,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可敏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谌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