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育秀驾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8执29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畅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