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李军民、刘红星、郭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花,李军民,刘红星,郭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女,1977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军民,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红星,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曼,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花与被执行人李军民、刘红星、郭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军民、刘红星、郭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