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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卢兆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卢兆敏,许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40-1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凤凰西大道105号,组织机构代码01477243-1。法定代表人郑建伟,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卢兆敏,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许桂英,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饶县计生征决[2016]笫204084号决定书和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一日作出的(2016)赣1121行审第8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卢兆敏、许桂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0288元、执行费人民币354元、合计人民币30,64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赣1121行审第8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进审判员  王 婧审判员  徐秋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