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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孙宝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孙宝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356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法定代表人程清洁,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琳,男,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孙宝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贺静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