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祝金才与李玉民、刘允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才,李玉民,刘允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194号原告:祝金才,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玉民,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允堂,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祝金才诉李玉民、刘允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祝通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金才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祝金才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于海燕人民陪审员  孙远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