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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司晋亮与郭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晋亮,郭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司晋亮,男,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被执行人郭超鹏,男,1996年10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申请执行人司晋亮与被执行人郭超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司晋亮依据(2016)晋0525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郭超鹏返还人民币25880元、案件受理费224元、执行费292元,共计263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郭超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郭超鹏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晋亮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郭超鹏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