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胡小将申请执行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将,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将,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胡小将申请执行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案件已申请平舆县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舒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