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显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551号原告:张显,女,1955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辉,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显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显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