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军、秦维与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国际港务区宝贝计划婴幼用品专卖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军,秦维,西安国际港务区宝贝计划婴幼用品专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五道5号。法定代表人田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军,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维,女,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原审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宝贝计划婴幼用品专卖店,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新筑南街国税所北侧。经营者杨盼,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村民。上诉人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军、秦维,原审被告西安国际港务区宝贝计划婴幼用品专卖店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上诉人吴军、秦维以产品责任,选择产品销售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应依法尊重被上诉人吴军、秦维提起诉讼时选择管辖地人民法院的权利和服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合法管辖,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