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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慧君与单忠祥、单忠友农机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慧君,单忠友,单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68号申请执行人:马慧君,男,1997年7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四团。被执行人:单忠友,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回族,职工,住第五师八十四团。被执行人:单忠祥,男,1979年2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四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慧君与被执行人单忠友、单忠祥农机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47631.21元。未执结标的额47631.21元。2017年4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