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新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鲍银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鲍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金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四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鲍银萍,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鲍银萍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鲍银萍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