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金龙、张龙等与赤峰市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张龙,康国林,赤峰市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康国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761号原告:李金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张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康国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赤峰市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现住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常立田,系董事长。第三人:康国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张龙、康国林诉被告赤峰市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龙、张龙、康国林的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达日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