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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金龙、张龙等与赤峰市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张龙,康国林,赤峰市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康国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761号原告:李金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张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康国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赤峰市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现住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常立田,系董事长。第三人:康国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张龙、康国林诉被告赤峰市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龙、张龙、康国林的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巴达日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