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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林和与被告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和,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3645号原告:王林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秀芳。被告:唐辉。原告王林和与被告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秀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林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1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3月11日,被告以老人生病、生意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先后分四次向被告出借310000元,约定月利率分别为4%、5%,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本院。被告唐辉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金额及约定的月利率属实,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利息85000元,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现在外债达到一千多万,请求原告将利息予以免除,以支付的利息抵顶本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4%,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现金壹拾万元(100000),息4%,三个月或半年一付息,一年到期。唐辉、2010年4月21日。”2010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4%,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王林和现金壹拾万元(息4%),原则上三个月清一次息,原则上叁个月清一次息,但归还时还本付息。借款人:唐辉、2010年4月26日。”2010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5%,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王林和现金壹万元整(10000),限期一月超时按5%息计。借款人:唐辉,2010年12月22日。”2011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5%,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王林和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息5%,期限4个月,借款人:唐辉,2011年3月10日起。”借款使用过程中,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原告支付利息2500元、2010年9月7日支付利息50000元、2010年10月29日支付利息12500元、2012年11月19日支付利息20000元,共计支付利息85000元。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归本付息,原告索要无果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谈话笔录、借条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亦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但其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10000元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二十六条之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高于法律规定,对于已付利息应按月利率3%予以确认,未付利息按月利率2%予以支持。对于第一笔借款100000元,自2010年4月21日至2012年11月19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92900元;对于第二笔借款100000元,自2010年4月26日至2012年11月19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92400元;对于第三笔借款10000元,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2年11月19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6880元;对于第四笔借款100000元,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2年11月19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60900元。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利息253080元,实际支付利息85000元,尚欠利息16808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16808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2年11月20日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辉向原告王林和归还借款本金310000元、支付利息16808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2年11月20日至借款归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王林和负担931元,被告唐辉负担57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英杰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人民陪审员  杨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