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旭诉尚含奇、尚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尚含奇,尚俊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陈旭,男,1978你那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尚含奇,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尚俊东,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陈旭诉尚含奇、尚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惠证执字第17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含奇、尚俊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旭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尚含奇、尚俊东名下位于金水区沙口路126号7号楼西1单元6层9号房屋一套,现该案被执行人尚含奇、尚俊东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尚含奇、尚俊东名下位于金水区沙口路126号7号楼西1单元6层9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