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张百山所有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张百山,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张百山,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张百山,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张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梅景全,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百山,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53********,住所地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申请执行人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百山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黑0521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