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明俊申请执行郝永成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明俊,郝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高淑珍,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本院在执行陈丽萍申请执行高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润宾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陆全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