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明俊申请执行郝永成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明俊,郝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高淑珍,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本院在执行陈丽萍申请执行高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润宾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陆全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