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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世开、尹传连等与沂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开,尹传连,黄冬,黄某,沂南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061号原告:李世开,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系死者李芹之父。原告:尹传连,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系死者李芹之母。原告:黄冬,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系死者李芹之夫。原告:黄某。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进,山东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兴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开、尹传连、黄冬、黄某诉被告沂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李芹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黄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遵涛书 记 员 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