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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金以东等与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以东,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易保互联医疗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以东,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易保互联医疗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士文,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路金湖山庄**栋*楼。法定代表人:张峰,执行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璐,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颂,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易保互联医疗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14层2座12B06。法定代表人:金以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士文,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以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盈信瑞峰企业)及原审被告易保互联医疗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保互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以东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实际借款人是易保互联公司,金以东在法律关系上不是借款合同的真正主体。易保互联公司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盈信瑞峰企业对原审被告金以东及易保互联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原审被告之一金以东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以东辩称其不是实际借款人,未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金以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妮审 判 员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