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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玉蓉、何锦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玉蓉,何锦明,潘海涛,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玉蓉,女,汉族,1963年6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刘祚芬,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锦明,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海涛,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9号紫荆花园B栋8#店面。法定代表人:潘海涛。再审申请人申玉蓉因与被申请人何锦明及潘海涛、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玉蓉申请再审称,原生效判决认定本金85万元依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在2013年11月5日发生借款事实未约定借款利息,被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亦未提供证据双方进行过口头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求裁定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认定借款本金有案涉《借条》、《承诺书》、《担保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二审根据申玉蓉的还款情况,认定其与何锦明之间事实上已约定了借款利息,符合证据规则,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玉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玉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