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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润申请执行冯二宏、马琳借款合同纠纷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冯二宏,马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01号申请人:王润,1952年5月1日生,男,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冯二宏,1976年2月25日生,男,汉族,现关押在监狱。被执行人:马琳,1977年5月8日生,女,汉族,农电局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冯二宏在我院申请执行的(2016)内0624执恢81号案件中已扣划的案款67662元给付本案申请人王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