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鲍光清与万宝粮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光清,万宝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鲍光清,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万宝粮油有限公司。关于鲍光清与万宝粮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一案,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襄劳人仲裁字〔2016〕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单位及负责人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14〕16号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劳人仲裁字〔2016〕第5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军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