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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霍山县支行、张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霍山县支行,张永青,胡国年,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邹廷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淑江,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永青,女,1970年12月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胡国年,女,1966年4月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王俊,女,1968年2月生,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霍山县支行与张永青、胡国年、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