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洋申请执行于辉、管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于辉,管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于辉。被执行人管宁。大庆市龙凤公证处(2017)黑庆龙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公证处(2017)黑庆龙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