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531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邓丹,男,生于1983年2月2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犯诈骗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涪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丹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丹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