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智超与闫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超,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267号申请执行人:张智超,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闫忠,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超与被执行人闫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房屋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