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金瀚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兴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金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兴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金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路大都路段,组织机构代码74171338-2。法定代表人:梁谓标。被执行人:佛山市兴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8号A区,组织机构代码56082964-2。法定代表人:曾宪。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蔡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