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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青爱与王立新、程红斌、朱国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爱,王立新,程红斌,朱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刘青爱,女,1945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立新,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程红斌,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国民,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青爱与被执行人王立新、程红斌、朱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立新、程红斌、朱国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7)山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