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青爱与王立新、程红斌、朱国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爱,王立新,程红斌,朱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刘青爱,女,1945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立新,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程红斌,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国民,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青爱与被执行人王立新、程红斌、朱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立新、程红斌、朱国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7)山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