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蔡苏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蔡苏翠,孙康胜,林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青山村青山新村3号。法定代表人朱赛芬。被执行人蔡苏翠,女,1956年2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孙康胜,男,1955年6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林祖兴,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2月26日宁波北仑法院(2016)浙0206民初4018号判决书,于,以(2017)浙0206执8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并责令被执行人蔡苏翠、孙康胜、林祖兴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康胜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徐洋村徐洋一路10号2幢12号商业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适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