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宝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宝强,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2017年1月9日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宝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夏天,被告人张宝强与王某(2016年8月15日因病去世)通过QQ上网聊天认识,随后张宝强自称“李峰”,以解决工作为由骗取王某现金。2012年秋天,王某与二姨刘某某处借了50000元在百货大楼附近给张宝强;2013年秋天,王某的母亲(刘某香)在宝塔区银海国际酒店门口给了张宝强30000元。随后张宝强以给被害人王某办理工作为由陆续诈骗现金20000余元。被告人张宝强共骗取王某100000余元,赃款挥霍。2、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宝强以给王某的丈夫马某某安排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马某某10000元现金。2016年4月份,张宝强以卖车为由,向王某借钱,王某将马某某的信用卡在百货大楼附近给了张宝强,后来张宝强使用马某某的信用卡分多次消费提现4000元。被告人张宝强共骗取马某某14000元,赃款挥霍。3、2016年10月份,因被害人王某去世,被告人张宝强建议王某的母亲刘某香把工作的名额让给王某的妹妹某慧,刘某香就同意了。2017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宝强到刘某香家以给被害人某慧办理工作为由骗取某慧38000元,在张宝强拿着38000元现金准备离开时,刘某洁报警。4、2016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成通过高卫英认识了自称是永坪公安干警的被告人张宝强,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张宝强告诉刘某成其亲戚在永坪分局和宝塔区工商局有关系,可以花钱帮人安排公益性工作岗位,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张宝强在宝塔区尹家沟宝塔区就业局巷子自己的车上诈骗刘某成现金20000元,中华烟两条(鉴定价格为800元)。被告人张宝强共骗取刘某成现金20800元,赃款挥霍。5、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宝强以给被害人高某某办理公益性岗位工作为由在宝塔区姚店镇骗取高某某现金5000元,苏烟两条(鉴定价格900元);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办理就业创业证为由在宝塔区百米大道宝塔区就业局巷子骗取高某某48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张宝强以购买警服为由在高某林家骗取高某某5500元;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宝强以给领导送红包为由骗取高某某现金2000元。被告人张宝强共骗取高某某18200元,赃款挥霍。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宝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找工作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19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张宝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1、2012年夏天,被告人张宝强与被害人王某(2016年8月15日因病去世)通过QQ上网聊天认识,被告人张宝强自称其叫“李峰”,可以给被害人王某找工作,先后骗取王某现金100000元。2012年秋天,被害人王某在其二姨刘某某处借了50000元在百货大楼附近给了张宝强;过了几天,张宝强又以找工作向王某要钱,王某的母亲刘某香在宝塔区银海国际酒店门口给了张宝强30000元现金。随后张宝强以给被害人王某办理工作为由陆续又诈骗王某现金20000余元。张宝强共计诈骗王某现金100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张宝强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刘某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她女儿王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个自称叫“李峰”的男子,那个男子真实姓名叫张宝强。她女儿说想找个正式的工作,然后网友张宝强说其可以给人在延安市水利局安排工作,她女儿王某就问张宝强大概需要多少钱,张宝强说联系完在看,如果需要让她女儿给钱就可以,之后她女儿陆续给了张宝强十万元左右,张宝强也没有给她女儿安排工作,也没有打条据。她女儿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因病去世,张宝强就说将工作名额转给她二女儿某慧,后来发现张宝强根本没有能力给别人找工作。(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的时候,她外甥女王某给她说有个叫李峰的男子可以给其安排正式工作,但是需要50000元,向她借钱,她就给王某借了50000元。后来她就问王某工作办的怎么样了,王某给她说李峰正在帮她办着了,王某具体给李峰了多少钱她记不清了,一直到2016年8月份王某因病去世,李峰也没有给王某把工作安排了,钱也没有退回来。(3)被告人张宝强的供述,证实2012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和王某通过QQ网上认识,他在网上说自己叫“李峰”,之后他们还见过面,王某没有正式工作,他就给王某说找他亲戚看能不能给王某安排个工作,过了一段时间王某说可以,他就给王某说需要花钱,具体花多少不知道,反正是事业编制,2012秋天的时候,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他给王某说办的差不多了让准备钱,第一次王某在百货大楼附近给了他50000元,过了几天他说钱不够,王某让其母亲在银海酒店门口又给了他30000元,之后王某又陆续给了他20000多元,一直到王某去世他也没给王某安排好工作,其实他根本没有能力给人安排工作,他没有钱就编造理由骗钱了。诈骗的钱都被他花了。(4)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宝强辨认,百货大楼门前、银海酒店门前就是他在2012年秋天两次诈骗被害人王某现金的地点。(5)延安市博爱医院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证实王某,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830226XXXX,2016年8月15日因出血性休克死亡。2、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宝强以给王某的丈夫马某某安排公益性岗位为由,骗取马某某10000元现金。2016年4月份,张宝强以卖车为由,向王某借钱,王某将马某某的信用卡在百货大楼附近给了张宝强,后来张宝强使用马某某的信用卡分多次消费提现4000元。被告人张宝强共骗取马某某140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张宝强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他和王某结婚,2013年7、8月份的时候他妻子王某认识了一个叫李峰的男子,该男子称可以给他妻子安排工作,要5000元请客吃饭,然后他就给了王某5000元,后来王某把这5000元给了李峰,2015年他妻子王某说李峰可以给他安排公益性岗位工作,要10000元现金,后来他丈母娘就给了李峰10000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李峰说其单位有扣押的车了,可以卖给他,价格不高。2016年4月20日李峰给他妻子王某打电话说没有钱了要借钱了,他就把他的信用卡给了李峰,一直到2016年8月中旬,他妻子去世,李峰也没有给他安排工作和卖车。(2)证人刘某香的证言,证实张宝强以给其二女婿马某某安排公益性岗位工作为由拿了马某某的14000元,详细情况他也不是很清楚。(3)证人某慧的证言,证实张宝强以给她姐夫马某某安排工作在她妈妈刘某香手中拿了10000元。(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王某认识的自称李峰的男子以给王某的丈夫马某某安排公益性工作岗位,从马某某那里拿了10000元。(5)被告人张宝强的供述,证实2015年冬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王某找他让他帮忙给其丈夫马某某找一份工作,他当时给王某说今年的公益性岗位招人比较多,可以想办法弄,王某问他要多少钱,他说需要10000元左右,过了几天王某和其母亲在百米大道给了他10000元,他给王某的丈夫马某某办了一个失业证,就让等着。过了一段时间他没有钱了,就找王某借钱,当时王某说其没有钱,就把其丈夫马某某的信用卡给了他,他拿王某丈夫马某某的信用卡刷了4000元。钱都被他花了。(6)信用卡消费明细,证实被害人马某某的信用卡消费情况,张宝强用此卡消费4000元。3、2016年10月份,因被害人王某去世,被告人张宝强建议王某的母亲刘某香把给王某找工作的名额让给王某的妹妹某慧,刘某香同意后,2017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宝强到刘某香家以给被害人某慧办理工作为由骗取某慧38000元,在张宝强拿着骗取的38000元现金准备离开时,某慧的丈夫刘某洁发现受骗报警,被告人张宝强被抓获,被骗38000元现金被追回。被告人张宝强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刘某良的陈述,证实2012年的时候,具体时间不清楚,有一个自称李峰的男子给他亲家的大女儿王某安排工作,陆续拿了他亲家的十几万,具体多少他也不清楚。2016年8月份他亲家的女儿王某因为意外去世,2017年1月6日李峰主动联系了他亲家说王某已经去世,让不要把以前花的钱丢失了,让把工作的名额转给他儿媳妇某慧,在花几万元就可以解决了,随后他亲家就给某慧说了这个事,某慧同意了。2017年1月9日协商这个事,他亲家就让到家里去,随后他儿子刘某洁,儿媳妇某慧先过去的,他去准备了38000元,也到了他亲家家里。他去了后他儿媳某慧介绍说了李峰,他就把钱放在茶几上了,那个男子就把钱拿上准备走了,他就说让打个条子,那个男子打的条子是张李峰,他们就问为什么条子上和名字不一样,李峰说他有两个身份证,让我们不要管,还说他是宝塔分局的大队教导员,他让把工作证给看下,那个男子不给他们看工作证,就准备拿钱走了,他就把李峰挡住不让走,后来他们就吵起来了,之后他们报警了。(2)被害人刘某洁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6日,张宝强到他岳母家说是能给他妻子某慧安排工作,当时说需50000元就能把之前给王某找工作的名额让给他妻子某慧,在延安附近的乡政府上班,他们当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张宝强就说最少先拿30000元,自己先将30000元垫付上,让他们将钱准备好以后再给,并将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照片等相关材料准备好一起给。2017年1月9日早上9点,他岳母打电话说张宝强已经到了,让他们过来,他们过去后,他给张宝强说材料准备好了,钱现在只筹下38000元,已经让他父亲去取了。11点左右,他父亲将钱取回来后,张宝强拿上钱准备走了,他们让写个收据,张宝强不想写,在他们的要求下,张宝强写了一张条子,但名字写的是张李峰,时间写的是2017年1月10日。他父亲看了条子问张宝强,为何署名是张李峰,张宝强说自己有两个名字,李峰也叫,张李峰也叫。他父亲要看身份证、警官证,但张宝强说不带着,就要拿钱走了,他们不让,之后他们就发生了争吵。最后经过核算,张宝强以给王某和马某某找工作为由拿了十二万元,张宝强给他岳母打了一张条子。张宝强打完条子说其退钱了,要去取钱了,他怕张宝强跑了,就报警了,之后警察就来了。他妻子某慧是王某的妹妹,所以张宝强才让将王某找工作的名额换给某慧。他也听马某某说过张宝强给其安排公益性岗位,拿了14000元。给王某找工作前后拿了100000元左右,但直到王某2016年8月份去世时也没有找到工作。(3)证人某慧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6日的时候,张宝强来到她母亲家中,他和他妈都在了,张宝强就说之前帮王某找工作,找的差不多了,结果王某去世了,现在他能想办法把这个工作名额转给她,但是需要花3万多元,并说当天就要给钱,她和她妈都说拿不出来,需要去准备,张宝强说他卡里有钱,先把钱垫上,让他们把钱准备好之后再给其,之后他们就一直在筹钱。2017年1月9日早上九点多她妈给她说张宝强过来了,她就和她丈夫刘某洁就去她妈家里,她公公刘某良就去取钱了,过了一会她公公刘某良就把钱拿过来了,一共是38000。她公公就问说张宝强是干什么的,张宝强说他是公安系统的,后来他公公让张宝强打个条子,张宝强刚开始不给打后来打了,但条子写的是张李峰,然后他公公就说要张宝强的身份证看了,张宝强拿不出来,让张宝强把工作证拿出来,张宝强拿不出来,后来吵起来了,他丈夫刘某洁就报警了,后来警察就来了。(4)证人刘某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她女儿王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一个自称“李峰”的男子,但其真实姓名叫张宝强,她女儿说想找个正式的工作,然后网友张宝强说其可以帮人在延安市水利局安排工作,她女儿王某就问张宝强大概需要多少钱,张宝强说其联系完再说,如果需要让她女儿给钱就可以,这期间她女儿陆续个了张宝强100000元左右,张宝强也没有给她女儿安排工作,也没有打条据,在她女儿王某去世之后,张宝强说既然已经把钱花了,让在花点钱把王某的名字改成她二女儿某慧的名字,工作给某慧安排。她当时觉得这件事她做不了主,就把这个事给她女儿某慧和二女婿刘某洁说了,她们让把张宝强叫过来商量了一下,她就给张宝强打电话,但是张宝强的电话打不通。2017年1月6日早上10点多,张宝强来到她家说要把王某的名字改成某慧的要花50000元,而且必须当天下午15点之前把钱给了,过了15点这个事就办不成了,她当时给张宝强说家里没有钱,张宝强说其卡上有了,先给垫付上,让她们在2017年1月9日早上将钱准备好,2017年1月9日张宝强让她联系某慧她们到她家里来,等某慧和女婿刘某洁过来之后,张宝强就问材料准备好了没有,刘某洁说他父亲去取钱了,材料准备的差不多了,刘某洁的父亲把钱取回来之后放在茶几上,然后张宝强就把钱拿上准备走了,刘某洁的父亲就让张宝强让打个条子,张宝强打了38000元的收据,刘某洁父亲发现打条子的名字不对,就问张宝强是怎么回事,张宝强说他是双姓,还叫张李峰,刘某洁的父亲让张宝强把身份证拿出来,张宝强拿不出来,让张宝强把警官证拿出来看一下,张宝强也拿不出来,刘某洁就报警了,后来警察就来了。(5)被告人张宝强的供述,证实他之前一直骗王某说给其找工作,但没有办成,2016年8月15日王某因意外去世,随后王某的母亲找他说是看能不能把钱退回来。到了10月份,他就给王某的母亲说将给王某找工作的名额转给王某的妹妹某慧,但需要30000多元。2017年1月6日他去了王某母亲的住处,某慧也在,他就说要给某慧顶王某的名额需要30000多元,刘王某母亲说现在没有那么多钱,让他先垫上,她们过几天将钱准备好就给他,他就同意了。2017年1月9日9时许他就去了王某母亲的家里,让给某慧打电话,过了一会某慧和其丈夫刘某洁就来了,12点多刘某洁的父亲拿来38000元,把钱放在茶几上了,随后就问他王某当时花了多少钱,在花多了就不划算了,并让他打条子,他就打了今收到给某慧38000元用于办事,办不成如数退还,张李峰2017.1.10号,并且按了手印,他把钱刚拿上准备走了,刘某洁拿出一张照片问他是谁,他说是他自己,刘某洁就说他叫张宝强为什么要用张李峰的名字了,他说他有两个身份证,他们要看他的身份证和警官证了,他说不拿着,之后他们就吵了起来,然后刘某洁就报警了。他以给某慧弄顶替王某的名额骗了38000元,钱当时被扣了。(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宝强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博城仕佳小区刘某香家就是其2017年1月9日实施诈骗的作案地点。(7)收条,证实被告人张宝强诈骗某慧时收取某慧38000元时出具的收条;4、2016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成通过高卫英认识了自称是永坪公安干警的被告人张宝强,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张宝强告诉刘某成其亲戚在永坪分局和宝塔区工商局有关系,可以花钱帮人安排公益性工作岗位为由,于次日在宝塔区尹家沟宝塔区就业局巷子诈骗被害人刘某成现金20000元,硬中华烟两条。被骗现金被张宝强花了,烟被其抽了。经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7】字第048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两条硬中华香烟价值800元。被告人张宝强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刘某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份,他通过同学高卫英认识了张宝强,当时张宝强说自己永坪分局上班,叫张强。2016年8月初,张宝强给他打电话说青化砭有个工程出了点事,需要钱,向他借了15000元。2016年9月23日他给张强说要钱了,张强说想办法,过了几天他们在一起唱歌时张强说他的钱包丢了,他又给借了1000元,第二天又问他借了1000元。9月28日下午,张强给他说其手里有一个公益性岗位的名额问他要不,说先把名额给占住,需要19970元和两条硬中华,他在尹家沟的车上给了张强20000元现金和两条中华烟,他把钱给了张强之后,张强就一直拖着不给他办工作,后来又和她借了10000元。2017年1月12日晚上他们去永坪分局查张强的身份证,没有查到,之后知道张强被拘留了。(2)被告人张宝强的供述,证实2016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朋友带他认识了烤肉店的刘某成,2016年9月底刘某成给他借了15000元,2016年9月27、28日他给刘某成说有一个公益性岗位,问刘某成要不要,刘某成说要了,他说要花19000多元,还要两条中华烟,刘某成就给了他20000元和两条中华烟,后来他就让刘某成等着。之后他有分几次向刘某成借了12000元,后来也没有给刘某成把工作安排了,他实际没有能力给人安排工作,骗的钱都被他花了。(3)就业创业证,证实被告人张宝强诈骗刘某成时给刘某成办理的就业创业证。(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宝强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就业局巷子口就是其2016年9月29i实施诈骗的作案地点。(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7】字第04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骗2条硬中华香烟价值800元。5、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宝强以给被害人高某某办理公益性岗位工作为由在宝塔区姚店镇骗取高某某现金5000元,苏烟两条;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宝强以需办理就业创业证在宝塔区百米大道宝塔区就业局巷子骗取高某某4800元;12月6日,被告人张宝强以购买警服在高某林家骗取高某某5500元;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宝强以给领导送红包为由骗取高某某现金2000元。被告人张宝强共骗取高某某现金17300元,苏烟两条,被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香烟被其抽了。经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7】字第04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2条苏烟价值900元。被告人张宝强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他三爸高某林说一个朋友张强是永坪分局的指导员,要调去交口河保卫队当队长了,需要一个司机。过了几天他三爸高某林说张强说可以把他安排成公益性岗位,说让他准备5000元现金和2条苏烟,他就在姚店镇把5000元现金和2苏烟给了张强。2016年11月23日他三爸说把张强接上在百米大道采油厂家属院巷子给他办理就业创业证,让他准备4800元,他到了后就把钱给了张强,办了就业创业证他就回去了。2016年11月27日,张强说他的生意上需要钱向他借了38000元。2016年12月6日早上,张强给他打电话说让拿5500元到他三爸家领衣服了,他去了之后张强就给了他两套警服及警用帽子、领带等物品,说过几天让他上班了,随后他就给张强微信转了5500元。到了12月中旬张强给他说办事花了2000元的红包,他又给了张强2000元。后来张强被拘留了,他才知道被骗了。(2)证人高某林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张宝强来到他家说他要调走了,需要一个司机,看他侄子高某某干不干,他问了他侄子高某某,高某某说可以,过了几天,张宝强给他说领导在了,要送5000元现金还有2条苏烟,后来高某某就把5000元现金和2条苏烟在姚店给了张宝强,2016年11月23日张宝强给他打电话说要给他侄子高某某办就业创业证,说要4800元,他就与高某某去了就业创业局,高某某把4800元给了张强。2016年12月6日张宝强拿着警服和警帽等物品来他家里给说过几天他侄子高某某就可以上班了,说警服的费用是5500元,高某某就给张宝强微信上转了5500元,后来听说张宝强被拘留了。他们才知道被骗了。(3)被告人张宝强的供述,证实2016年7、8月份他和朋友喝酒时认识了高某林,他就告诉高某林自己叫张强,他就给高某林说他要调走,现在能安排一个公益性的岗位,问有人去没有,高用林就说他侄子高永岗可以去。过了几天他给高某林说要找领导给高二刚办工作了,让送5000元和两条好烟,高某某在姚店给了他5000元现金和2条苏烟。2016年11月底他给高某林说办就业创业证,高某某给了他4800元,他就让等着。过几天他给高某某他的生意需要钱向高某某借了38000元。2016年12月中旬他花了1000多元买了警服和警用物品等,他就去高某林的家里给高某林说让高某某过来领警服,高某某过来他就说快上班了,警服是5500元,高某某就给他转了5500元。到了12月底他给高某某说给你找工作给了领导2000元红包,让把钱直接给他,高某某就把钱给了,他骗了高某某17500元,还有两条烟。骗的钱都他花了。(4)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6年12月6日,被害人高某某给张宝强微信转账5500元。(5)就业创业证,证实被告人张宝强诈骗高某某时给高某某办理的就业创业证。(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2017】字第04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2条苏烟价值900元。(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宝强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街道路边就是其2016年11月中旬一天诈骗高某某5000元现金和2条苏烟的作案地点;宝塔区百米大道就业局巷子就是其2016年11月23日诈骗高某某4800元现金的作案地点。百米大道联通公司门口就是其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诈骗高某某2000元现金的作案地点。(8)指认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宝强指认,高某某处扣押的春秋警服常服一套、冬执勤服一件、春秋外衬警服一件、警用领带一条、警用大檐帽一顶就是其诈骗高某某时提供的衣服。被告人张宝强的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至今,张宝强以帮别人找工作的理由分别在2012年秋天诈骗被害人王某50000元;2013年秋天诈骗被害人王某30000元;随后又陆续诈骗被害人王某20000元;2015年诈骗被害人马某某14000元;2017年1月9日诈骗被害人刘某良38000元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刘某良识破,报警后决定立案受理。(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9日接被害人刘某香报警称,在宝塔区马家湾博城仕佳被骗,随后民警在马家湾博城仕佳A区7号楼1单元401室将被告人张宝强传唤至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接受讯问。(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高某某处扣押被告人张宝强诈骗高某某时提供的警服。(4)随案移交清单,证实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警服依法随案移交。(5)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证明,证实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经核实其单位无张宝强此人。(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宝强2015年因赌博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行政罚款200元;2015年9月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罚款200元。(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宝强出生于1984年4月2日,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张宝强诈骗作案5起,诈骗金额1910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能给他人安排工作为由,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宝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宝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宝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交的春秋警服常服一套、冬执勤服一件、春秋外衬警服一件、警用领带一条、警用大檐帽一顶,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张宝强退赔被骗款,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羊审 判 员 秦志鹏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娅莉 更多数据: